1月6日,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(以下簡稱上海三中院)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張某銘涉嫌假冒注冊商標罪一案,,并當庭作出一審判決,,對被告人張某銘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,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二萬元,;違法所得予以追繳,,扣押在案的手機、硬盤等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予以沒收,。

“SYNGENTA”“杜邦”“BASF”等商標均系合法注冊且在有效期內,,核準注冊類別包括殺蟲劑、除莠劑,、殺真菌劑等。2018年12月起,,被告人張某銘在某生物科技公司擔任跟單單證員,,為牟取非法利益,在梁某玉,、王某(均另案處理)的策劃下,,未經注冊商標權利人的許可,依據某生物科技公司銷售人員魏某明,、劉某閩(均另案處理)等人的訂單需求,,協(xié)助組織相關企業(yè)生產假冒上述注冊商標的紙箱、瓶子,、標簽等侵權包材,,委托相關企業(yè)利用侵權包材灌裝、貼標,,生產上述假冒注冊商標的農藥,,并聯(lián)絡王某軍(另案處理)等人通過中轉倉庫發(fā)貨至境外。經審計,,2019年1月至2021年6月,,張某銘負責采購的假冒農藥訂單總計人民幣700余萬元。2021年7月,,公安機關在相關企業(yè)的經營場所查獲部分侵權包材,、假冒農藥等贓物。經商標權利人鑒別,,帶有上述注冊商標的包材,、農藥均系假冒,。上海三中院經審理認為,被告人張某銘伙同他人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,,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,,且假冒兩種以上注冊商標并對外銷售,情節(jié)特別嚴重,,其行為已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,。在共同犯罪中,被告人張某銘起次要作用,,系從犯,,應當減輕處罰;其具有自首情節(jié),,可以減輕處罰,,且自愿認罪認罰,預繳全部罰金,,可以從寬處理,。法院綜合考慮被告人的犯罪事實、性質,、情節(jié)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等,,作出上述判決。“SYNGENTA”“杜邦”“BASF”等均系國際知名農藥品牌,,在全球享有較高市場占有率,。未經商標持有人許可,生產,、銷售假冒農藥,,不但會對商標權利人的合法權益造成侵害,還可能因產品無法達到正規(guī)農藥效果而產生其他嚴重后果,。此外,,根據我國《農藥管理條例》《農藥許可證管理辦法》等相關規(guī)定,我國實行農藥登記制度,,農藥生產企業(yè)等應按照規(guī)定申請農藥登記,,農藥生產企業(yè)應嚴格按照產品質量標準進行生產,確保農藥產品與登記農藥一致,;委托加工,、分裝農藥的,委托人應取得相應的農藥登記證,,受托人應取得農藥生產許可證,。農藥生產者在經營活動中應滿足相應的登記、許可要求,并在標簽上標注真實的委托方和受托方信息,,依法依規(guī),、誠信經營。
來源丨上海第三中院
編輯丨農財君
審核丨楊吉龍
聲明丨如侵權,,請聯(lián)系刪除
聯(lián)系丨識別下方二維碼加微信
南方農村報丨農財網農化寶典

文章不錯,,點個“在看”給我一朵小黃花 