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情簡介 2024年3月,,長沙街道辦事處開展《春季農資打假專項執(zhí)法行動》。在現場檢查中,,執(zhí)法人員發(fā)現轄區(qū)內某農資店貨架上銷售的“春雷霉素,500毫升裝”農藥登記證號:PD54-87,,分裝企業(yè):江門市植保有限公司,,生產日期:2018年4月1日,有效期:2年,;“授粉座果精,,200克裝”農藥登記證號:農肥(2008)準字1166號,生產企業(yè):濰坊泰達農化有限公司,,生產日期:2020年11月16日,,保質期36個月,,均已過農藥質量保證期。
調查處置
經查核實:上述商品“春雷霉素”是2018年進貨,,售價是17元每瓶,,現剩2瓶。而“授粉座果精”是2021年3月8日進貨,,售價是6元每瓶,,現剩3瓶。從經營賬單上顯示,,這兩種商品在過期后已無銷售額,。因此該案的劣質農藥貨值總額是52元,違法所得是0元,。
當事人銷售過期農藥,,暫未發(fā)現造成農業(yè)生產損失。其涉案農藥數量,、貨值較少,,無違法所得。在調查過程中,,當事人能夠積極配合執(zhí)法機關查明違法事實,,有從輕情形。根據《農藥管理條例》和《廣東省農業(yè)農村廳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》,,決定對當事人處于以下處罰:
1,、沒收“春雷霉素,500毫升裝”2瓶和“授粉座果精,,200克裝”3瓶,;
2、罰款人民幣貳仟元整,。
法律分析
違法依據:《農藥管理條例》第四十五條第二款:“超過農藥質量保證期的農藥,,按照劣質農藥處理?!?/p>
處罰依據:《農藥管理條例》第五十六條:“農藥經營者經營劣質農藥的,,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(yè)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經營,沒收違法所得,、違法經營的農藥和用于違法經營的工具,、設備等,違法經營的農藥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,,并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,,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,并處貨值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,;情節(jié)嚴重的,,由發(fā)證機關吊銷農藥經營許可證;構成犯罪的,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,。”
典型意義
一,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,。當事人積極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,主動陳述相關的違法事實,,且未有造成危害農業(yè)生產的后果,,符合從輕處罰情節(jié)。行政處罰能糾正違法行為,,教育公民,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。
二,、發(fā)揮服務保障作用,,維護國家糧食安全。劣質農藥的銷售不僅侵犯農藥使用者的合法權益,,可能會給農藥使用者帶來減產甚至絕收的風險,,還破壞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環(huán)境,使得合法,、高質量的農藥難以在市場上公平競爭,,影響了整個農資市場的健康發(fā)展。打擊經營劣質農藥行為,,確保消費者購買到質量合格的農藥產品,,能減少因劣質農藥造成的農業(yè)生產損失和食品安全風險,保護生態(tài)環(huán)境,,促進農業(yè)的綠色高質量發(fā)展,。

來源丨開平長沙街道
編輯丨農財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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南方農村報丨農財網農化寶典